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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见民间借贷“阳光化”

更新时间:2024-06-14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日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业内人士认为,该条例一旦通过,就意味着“民间借贷”走上阳光化发展道路。———多么好,此之谓“用改革思路解决发展中问题”也。

  何以企业缺钱不上银行去求贷?银行是有钱,且必须借出存入、循环不已,否则无以为继。奈何各大商业银行却不能一视同仁,往往会掂量你的身份、所有制,一听姓“民”,即“惜贷”、“惧贷”,金口紧闭也。也难怪人家,在商言商,民营中小企业多数都财务管理基础较薄弱,信用程度低,经营方式粗放,持续盈利时间短。这些不足,令银行在对其放贷时顾虑陡升。由此,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在银行眼里几同“二等公民”。

  民间借贷,互济有无,纾解困厄,何朝何代无之?据了解,我国民间拥有的金融资本已经远远超过10万亿元,足以为众多中小企业“解渴”。“阳光化”者,合法化也。民间既有解渴之需,又有解渴之资,何妨转变观念给他个“阳光化”,搭建互利平台,收取双赢功效。

  然而,阳光下的事物尚且有阴影,何况一直处于“地下”的民间借贷呢。它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得款虽易,还款实难。正规银行借贷的利率有严格规定,而民间借贷的利息却各显神通。从前民间借贷通常金额较小,即使利率高些也风险有限。如今的民间借贷,多数呈“量大,利高”的特点。盖因先前是缺衣少食,乃至逢上生老病死,才去借几个小钱“过关”;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只起因于经济拮据,倒是为了投资生财,亦即“钞票生钞票”。不可否认,由偿还难而赖账而争执而暴力,也是存在的。

  阳光化亦即合法化,其第一重功能是令民间借贷走上台面,有“晒太阳”的权利,得以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紧接着就需要祭起合法化的第二重功能,即让它有“晒太阳”的义务,接受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失去第一重,也就谈不long8国际官方网手机版app上第二重,因为监管的“阳光”照射不进隐蔽在台面下的晦暗事物。然而,没有第二重的监管,第一重的好处也就无从实现。鉴于传统的民间借贷蕴藏巨大的信用风险,动辄滑向“高利贷”、“老鼠会”等无序状态,造成借贷双方对立乃至很多社会难题,因而这第二重功能亟待重视。“准入”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是“疏堵并举”而非一概放行。“准入”后也非一劳永逸,而须持续予以规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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