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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诈在行动丨警惕!假引流真诈骗小心误入带货培训的坑

更新时间:2024-08-22

  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某音”等电商平台直播带货获利可观,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教你带货”旗号,售卖所谓“培训课程”,新型电信网络骗局时有发生,求财心切的群众则“精准被套”,频频陷入“卖课骗局”……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写字楼先后成立了二家公司。公司以销售“某音”带货培训及辅助服务为主要业务,谎称可提供“某音”流量扶持、专业“某音”教学课程、导师指导带货等服务,骗取被害人缴纳培训等相关费用。期间招聘了被告人陈某、刘某某、曾某、陈某某等多人,先在“某音”平台引流卖课诱骗有兴趣的客户,再以事先准备的话术和虚假培训、截图内容鼓动客户报名缴费,又虚假刷单给客户,造成缴费学员流量提升和课程有效的假象,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款。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共骗取被害人资金达1309万余元。各被告人个人非法获利13万元至1.2万元不等。

  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经事先合谋,招募陈某、刘某某、曾某、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以及认罪认罚态度等,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潘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退缴、追缴。一审宣判后,潘某某、潘某、陈某、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一起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以在“某音”平台吸粉引流卖课培训为名实施诈骗,诈骗资金特别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给社会公众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犯罪分子利用某音推广吸引受害人上钩,随后诱导受害人添加内部人员的联系方式,通过专门话术和虚假内容骗取受害人信任,引诱受害人付款,使受害人一步步陷进套路之中,最终完成诈骗闭环。本案警醒社会公众,网络平台信息冗杂,诈骗花样频发,对此类某音培训宣发需要提高警惕,切莫轻信网络“短视频带货、收入轻松过万”等谣言,提高信息甄别意识,不要轻易付款,谨防上当受骗,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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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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